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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6-08-11      点击次数:1559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包括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活动。

家园清洁是指对乡村街道、村庄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清洁活动;田园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田间通道、基本农田等进行的清洁活动;水源清洁是指对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进行的清洁活动。

第三条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保护和治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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